FATCA/CRS术语

本文件仅对关键术语进行梳理汇总,旨在帮助您理解自我证明表格中的不同分类类型。本文件不作为税务建议或其他专业建议;如果您不确定如何对您的实体进行分类,请咨询您的税务顾问、律师或其他税务专家。

 

需要了解的一般术语

统一报告准则(CRS):经合组织制定的一套规则,规定参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AEOI)的国家如何收集、报送和共享金融账户信息。根据澳大利亚法律,任何人或实体如属于澳大利亚以外的其他国家税收居民,金融机构必须收集其税收居所信息及账户信息并向澳大利亚税务机关报告。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FATCA):根据澳大利亚和美国之间的协议以及澳大利亚法律,金融机构收集美国公民和美国税收居民的税收居所信息。金融机构将收集的信息上报澳大利亚税务机关,后者可能将以上信息以及账户信息与美国国税局(IRS)共享。

全球中介机构识别号码(GIIN): 全球中介机构识别号码是由美国国税局发布的19位数号码,用于识别为FATCA目的在美国国税局备案的实体。

政府间协议(IGA):政府间协议或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协议。

纳税人识别号(TIN):税务机关提供给个人或实体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等效号码。

税收居住国: 个人或实体必须根据其法律纳税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您可以点击此链接了解OECD成员国的税收居所确认规则: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FI): 为他人(有时为自己)持有或投资现金和金融资产的机构。

  • 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公司、受管控投资实体(某些情况下包括信托)和其他投资实体。
  • 根据FATCA,非美国金融机构称为“外国金融机构”(FFIs)。
  • 由另一金融机构管理或控制,且另一金融机构有责任和权力为其作出并执行投资决策的实体,也可能是金融机构。例如,如果信托的受托人之一属于金融机构,并且该受托人无需事先经过其他受托人同意即可投资或管理信托的财产,则信托属于金融机构。

存款机构:在日常银行活动或类似活动中吸收存款。

托管机构:为保管目的通过物理或电子方式持有客户的证券,并且不从事传统银行业务。

特定保险公司:签发年金合同或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必须根据年金合同或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付款的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公司。

受管控投资实体:符合下述的实体: (i) 近三个会计年度或实体开始交易以来(如期间更短),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或交易;并且 (ii) 由有责任和权力为其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的另一金融机构管理或控制。例如,如果信托的受托人之一属于金融机构,且该受托人无需事先经过其他受托人同意即可投资或管理信托的财产,则信托属于受管控投资实体。

投资实体:主要代表客户交易、投资、管理金融资产(包括金融资产的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

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务证券、商品和衍生金融工具,例如利率掉期或外币远期合约。

 

FATCA状态类型 – 已有GIIN

报告模式1外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将账户持有人的信息报告给当地税务机关,后者将信息提供给美国国税局。

报告模式2外国金融机构: 外国金融机构将账户持有人的信息直接报告给美国国税局,不通过当地税务机关。

已备案视同合规外国金融机构:已根据FATCA在美国国税局备案的外国金融机构。

参与合作的外国金融机构: 直接与美国国税局签订协议,以报告账户持有人(美国税务居民)信息的外国金融机构。

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根据外国(非美国)法律成立的信托,其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根据政府间协议报告的所有信息。

受保荐外国金融机构:由保荐实体代表其行事并完成所有必要尽职调查和报告工作的外国金融机构。

 

FATCA状态类型 – 无GIIN

退休基金/养老基金/超级基金:符合FATCA豁免规定,旨在向投资者提供退休金、养老金、伤残或死亡抚恤金的基金。

无需申报政府间协议外国金融机构:位于或设立于模式1或模式2政府间协议司法管辖区,并根据模式1或模式2政府间协议的附件II视为无需申报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

非参与合作的外国金融机构:未与美国国税局签订协议、未被视为合规或未被豁免的外国金融机构。

美国金融机构:根据美国法律成立或组建的金融机构。

属地金融机构:根据美国属地的法律成立或组建的金融机构。

由所有者提供文件的外国金融机构:提供文件给特定的税款代扣代理人,由税款代扣代理人代表其向美国国税局或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的外国金融机构。您必须符合由所有者提供文件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资格,并且如果您选择此状态,您需要填写并交回W-8表格。该表格可从美国国税局网站获取,网址为 www.irs.gov/forms

其他金融机构/证实视同合规外国金融机构:无需在美国国税局备案的外国金融机构。如果您选择此状态,您需要填写并交回W-8表格。该表格可从美国国税局网站获取,网址为 www.irs.gov/forms

 

获豁免实体

获豁免实体:获豁免实体或例外实体无需根据FATCA或CRS提供税收居所和外国税收信息,包括:

(特定获豁免实体类型的全资实体(包括分支机构)和全资子公司。)

  • 中央银行: 为一国政府提供金融和银行服务。
  • 政府实体:一国政府的一部分,或由一国政府拥有或控制。
  • 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法设立并受国际法管辖的政府实体(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实体(非政府组织)。
  • 上市非金融实体: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市场上自由交易的非金融实体。
  • 上市非金融实体的关联实体:如果一个实体控制另一个实体,或者两个实体共同受控制,则一个实体为另一个实体的关联实体。控制指实体超过50%的表决权和价值。

 

 

非金融实体的类型

非金融实体(NFE):不属于任何类型金融机构的实体。根据FATCA,并非在美国设立的非金融实体称为非金融外国实体(NFFE)。非金融实体要么是主动非金融实体,要么是被动非金融实体。

主动非金融实体:上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资产中不到百分之五十产生被动收入,且总收入不到百分之五十来自被动收入的非金融实体。

被动非金融实体:并非主动非金融实体的非金融实体。上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资产中百分之五十或以上产生被动收入,且总收入百分之五十或以上来自被动收入。

被动收入: 无需积极参与即可产生的收入,包括利息、股息、息票、租金或使用费。
控股公司/财资中心:主营业务为拥有另一家公司股份的非金融实体。或者为扩展联营集团的成员从事投资、对冲和金融交易,以管理该集团的价格风险、货币风险或利率风险的非金融实体。

初创公司: 符合下述条件的非金融实体:

  • 存续不到24个月;
  • 未开展业务,且无经营历史;以及
  • 拟开展的业务并非金融机构或被动非金融实体开展的业务。

清算中或破产中实体:最近五年未作为金融机构或被动非金融实体开展业务,处于清算、破产或类似安排的非金融实体。

免税非营利组织:免缴所得税,运营纯粹是为了宗教、慈善、科学、艺术、文化、体育或教育目的非金融实体。实体无任何股东拥有所有人权益或受益权益。